二、合同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
即订立合同的主体,为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常见为两方但也有多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如三方协议、五方协议等,合同不受当事人数的限制。
1、主体信息。在合同当事人部分,要明确各方名称(姓名)、住址、注册号(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等。以上信息以注册登记和身份证信息为准。
2、主体材料。签订合同时要保留对方的有效证照。单位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即身份证。
主体材料要注意留存,其首先是反映合同签署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可以为事后权利救济提供便利。主体材料可以反映经营资质和范围,超范围经营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会影响其合同履行能力,甚至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如向一家国内社采购出境游产品。
案例:深圳某国际旅行社与深圳万宇培训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2014年7月9日,该旅行社与深圳万宇培训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组织3人日本游,团费12600元,出团前现金交纳了3000元定金,余款回团后结清。回团后,客户以酒店不达标、餐食不干净为由拒绝支付尾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旅行社最后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该公司,经查该旅游合同加盖的印章为“深圳万宇培训有限公司”,并未登记注册,也没用经办人签字,支付定金是采用现金方式,难以通过诉讼追回损失,找不到适格被告主张权利。
(二)订金与定金、违约金区别
1、定金与订金
定金与订金虽发音相同,同时也均有担保属性,但是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定金是双向担保,合同当事人相互提供担保。交付定金方以丧失定金收回权担保,而收受定金方以双倍返还为担保。
★ 订金为单向担保,订金是交付订金方向对方提供的担保,反过来对方对交付订金方无担保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对订金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
因此,在实务合同签署时,我们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不能混用,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2、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均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与定金均具有惩罚性质,当合同中两者都有约定时,权利人只能择其一行使。如果两者同时适用,即为双重惩罚,造成惩罚失当。
实务中,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问题,我们要具体计算和考量后作出利益最大化决定。
(三)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其将决定合同纠纷的主管与管辖。
对于争议解决问题,首先是争议的主管问题,主管是指有权机构对纠纷救济的受理分工,合同纠纷的主管为仲裁和诉讼。合同可以约定发生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或者约定仲裁无效的,则当然由法院主管。
(1)关于仲裁的法律问题
★ 仲裁条款的要求。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否则可能会造成仲裁条款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但所指地区只有一所商事仲裁机构的,可以判断约定所指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仲裁条款有效,由该仲裁机构管辖。
例如,合同约定了“本合同发生纠纷,向广州市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即典型的机构名称不明确,广州没有“广州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只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但因为广州一家商事仲裁机构,从条款内容可以判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因此应当认定有效。
但当一个地区存在两个以上的商事仲裁机构时,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将导致约定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如深圳就有两个商事仲裁机构,一是深圳仲裁委员会,一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将导致约定无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地区的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解决问题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受密切联系原则约束,不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
★ 仲裁约定的常见错误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既约定法院又约定仲裁 。
★仲裁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有执行力;排除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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