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湖南宜凤高速长村东溪大桥附近,一辆核定55座的旅游大巴车在下坡路段碰撞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再撞向了右边东溪大桥护栏,油箱漏油起火,大巴瞬间燃烧,无情夺走了35条生命,闻之无人不为此事故心痛和惋惜。
据幸存者称,发生事故后,司机说车门打不开,自己从驾驶室窗户逃走。对于司机从驾驶室窗户逃走一事,我思考良多,那么司机跳窗逃生到底触碰了我一个法律人的那根神经呢?
安全保障义务!
对,我今天想做的就是谈谈司机跳窗逃生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一、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酒店应当采取安保措施,保障入住顾客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甚至,应当保障前来询价或者临时在大堂驻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二、司机跳窗逃生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实,当我解释完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大家心里对司机跳窗与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应该已经有些眉目了。运输公司在运输活动中应当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代表运输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运输公司是通过司机及乘务员来具体完成安全保障义务的。
运输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涉及内容较多。如,无隐患的车辆提供,车上消防车辆的配备,乘客安全意识宣导,发生事故的逃生指引等。具体来说,本次事故发生后司机应当如何才算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呢?我想大概可以分以下几点:1、打开门(不管门能不能打开,这是第一步);2、疏导乘客逃生秩序;3、指令乘客使用救生锤或者其他便捷方式破窗;4、必要时,设法打碎挡风玻璃做逃生口(估计得看玻璃质量,我没砸过,砸不破也不能怪厂家)。说到底,就是司机不能率先逃命。有的职位必要时真的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是天职,这就是使命!好比一个士兵,面对交战,肯定要冲锋一线,绝对不能躲在老乡背后。
作为大巴司机,除了驾驶之外,更重要是要在能力范围内保障乘客的安全。大巴司机这个群体,之前正面的事例也有不少,如,舟山公交司机被脱落轮胎飞砸,在死前踩刹车救乘客等。这些事迹均应受到赞颂。
总之,我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司机跳窗逃生的行为是不妥的,如果其当时对乘客进行疏导或者作出其他协助乘客逃生的行为,我想幸存者人数会多一些。因此我认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失天职。
当然,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若当时场面确实没有一点点控制和挽救的可能,司机的确黔驴技穷,不得不跳窗来以自己为幸存者添个数,那么,于法于情,我想我们无可责难。
三、大巴车的车门设计也和安全保障有关
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在现实中的设施设计和配备往往有所体现,如为盲人设计的盲道、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通道、为孕妇老人设计的公交座位,这些都是法律和道德要求的具体实现,且有些还不得不称赞其设计得当。
而大巴车的车门设计其实也从硬件上体现了运输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和司乘人员的职责。大家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大巴车的驾驶室左侧是没有车门的,目的是要求驾驶员在遇到险情时不能擅离职守,须尽职保障乘客的安全。犹如在说:想率先逃命?没门!
【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诉讼业务,任职伟然期间单独或协助处理大量旅游行业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旅游经营者挽回的损失已百万计。提供诉讼和仲裁等事后救济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着力研究旅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志在给旅游经营企业提供最优质的风控服务。
此外,还擅长行政法,长期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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