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旅游保险纠纷
旅游服务中,因保险问题引发纠纷非常常见,此处指的是旅游者的旅游意外险。
(一)旅行社投保提示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旅游团队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行社只有提示投保的义务,没有为旅游者投保的义务。旅行社尽了提示义务之后,是否投保由旅游者自行决定。
(二)合同投保义务应当依约履行
在旅游服务实践中,旅行社往往会赠送旅游者意外险,或者受旅游者委托代投意外险。
如果旅游合同中有赠送或者代投,旅行社即应当履行赠送或者代投义务,否则,若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可期待利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协助申请理赔义务
旅游业务中,旅行社往往会因赠送或代为投保而掌握了投保材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旅行社有义务为旅游者申请理赔提供必要协助。
(四)旅游者获得意外险赔付不当然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旅行社经常误认为,只要旅游者在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自己即当然可以就保险金范围免除赔偿责任,此为错误的想法。如果旅行社在造成旅游者伤亡的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则旅行社不能折抵保险金中的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部分,亦应依法赔付。
(五)旅游意外险与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意外险与旅行社责任险经常被旅游从业人员混淆,其实两者属于不同险种。
1.被保险人不同
旅游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旅游者,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旅行社。
2.强制性不同
旅游意外险由旅游者自愿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则由法律强制旅行社投保。
3.保险事故不同
旅游意外险的保险事故是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事故是旅行社需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旅行社在签署旅游合同时承诺赠送20万元旅游意外险,后因疏忽大意未投保,后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意外死亡,旅行社对事故不存在责任,但是死者家属以旅行社未依约赠送旅游意外险,造成旅游者丧失保险可期待利益为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人民币20万元。
第三节 附2015年两大宽严新政
2015年是旅游行业非凡的一年,国家旅游局新政频出,给旅游行业造成了不可能忽视的影响,其中有两个规定对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影响尤为突出。
一、委托招徕的限制
2015年5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通知》,此通知引起了旅游行业的一阵哗然,对通知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依照《旅游法》六十条规定,旅行社之间代理委托招徕,因为出境游属于特许经营,我们认为这是指同等业务资质的委托招徕,境内社不能代理出境招徕业务,77号文的停止实施是一次法律规则的校正和一次市场行为的规范。
二、营业网点设立放宽
委托招徕的限制无疑是给旅游市场的一瓢冷水,一定程度上抹杀了旅游市场的活跃。委托招徕没有受到等同资质限制时,境内社代理出境社招徕旅游者,两方合作得不亦乐乎,出境社可以借此更好的跨省市招徕,避免了设立分社的高昂成本,境内社也能借此打着代理找来的旗号沾手出境业务,规避了资质的限制。
限制委托招徕后,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9月22日发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 211号, 允许旅行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该通知在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关于放开旅行社营业网点限制的精神同时,也将一定程度挽回旅游市场的活跃气氛,使旅游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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