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6-24
十一、旅游者伤亡纠纷
旅游服务中因为旅游者伤亡引发纠纷较为常见。
(一)违约与侵权竞合
1.择一主张:旅游者有权自由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主张权利,只能选其一,不能主张侵权之后又主张违约。
2.法律依据:主张侵权责任依据侵权法 ;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
3.赔偿差异:侵权责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时效差异:侵权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合同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履行辅助人侵权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三)第三人侵权
旅行社在服务中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如果旅游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旅行社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替代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旅游者在行程中遭受伤害,不论伤害是否与旅行社有关,旅行社均应当尽及时救助义务,否则应当对旅游者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游者自身过错与疾病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者的自身过错与疾病,属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因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是,不免除旅行社的及时救助义务。
(五)自由活动与离团期间旅游者伤亡责任承担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自由活动期间,因为旅游者自主性很强,旅行社无法进行实际安全保障,因此,只需进行安全提示和救助。除此之外不对事故担责。
离团期间,旅行社与旅游者已经不存在服务关系,旅行社一律不对旅游者遭受的损害负责。
(六)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
1.责任认定:法院往往会依照有权部门(如消防部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事故最终责任的划分,除非有证据推翻认定书。
2.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第17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可以同价。
3.赔偿项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17条、18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
1.老人皇岗口岸摔伤案 ,二审结果一万元意外保险费。
2.惠州温泉溺水案 、海岛游泳溺水案 ,旅行社协助理赔意外保险。
3.旅游者报名参加东北游,途中因精神病发作逃离旅游团跳楼身亡,公安机关出具自杀身亡的死亡证明。后家属起诉旅行社,法院驳回请求。
十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纠纷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旅游法范畴中,意外事件被称为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案例:
因不可抗力,旅行社无法出团,旅游者要求全额退还团款,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驳回旅游者要求全额退还团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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