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约金、必要的费用与损失的关系
违约金、必要的费用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当损失超过违约金、必要的费用时,给付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计,最高不得高于团费总额。
常见纠纷:
旅游者出境游出团前三十天、境内游出团前七日解除合同,而旅行社已经发生费用支出,就旅行社能否扣除已发生费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就此问题我们认为,旅行社可以扣除已支出费用,因为旅游法只规定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关于旅游者出境游出团前三十天、境内游出团前七日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全款的表述只是出现在旅游范本条款中,不具有强制性,作为合同条款反而应当遵从实际损失优于约定责任的合同责任规则。
案例:
1.唐小姐已签订旅游合同,及已出签证,后因旅行社告知其从欧洲团回来后需面试销签而拒不出团从而产生纠纷,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团款余额退还旅游者。
2.张先生一家三口报名参加澳洲团,后实际只有两人出团,法院判决客人承担1人的国际机票损失。
八、转、拼团纠纷
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出团的行为。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服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的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服务的行为。
转、拼团纠纷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未经同意的转、拼团纠纷;一是转团服务质量责任承担的纠纷。
(一)未经同意的转、拼团
根据国家版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以上可以看出,未经同意的转、拼团会给旅行社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关于转、拼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转给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
3、应当明确转、拼至的旅行社。
(二) 转团行程出现服务质量责任承担
转团中出现服务质量,责任承担以谁签署合同谁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为原则,这是遵循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结果。
1、转让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之后,向受让社追偿;
2、受让社在转团中与旅游者另行签署旅游合同的,转让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由受让社直接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业务实践中,转团注明受让社名称的极为罕见,更不用说让受让社与旅游者另行签署旅游合同了。无论如何,其中风险与责任承担的规则我们还是要有所了解。
九、“甩团”纠纷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甩团”在旅游服务实务中时有发生,甩团对旅游者的损害较大,法律也就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普通情况下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并支付团费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有权要求团费1-3倍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在旅游合同范本违约条款中直接定为一倍赔偿金。
十、财物遗失
旅游服务中因旅游者的财物丢失引发的纠纷很常见。《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一)行李丢失
1.在酒店遗失
旅游者在酒店发生行李丢失,多数情况属于酒店的安保过错,旅游者有权直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替代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酒店追偿。
2.旅游车上遗失
旅游车上游客的行李丢失,往往也是因为运输公司的过错导致,旅游者有权直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替代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向运输公司追偿。
3.旅游者自行搬运过程遗失
旅游者自行搬运行李过程中,行李完全由旅游者自行掌控,丢失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当然,如果旅游者身体情况特殊,旅行社工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照顾导致行李丢失,旅行社需承担部分责任。
4.公共交通经营者服务中旅游者行李遗失
如旅游者行李在高铁上丢失,如旅游者行李在航空托运中丢失,均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侵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随身物品丢失
旅游者随身物品丢失,自行承担责任,旅行社无责。随身物品完全由旅游者自行控制,造成丢失一般情况均属于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如旅游者遗忘手机或者丢失项链。
(三)护照等证件遗失
如果旅行社在代办签证或者其他手续中导致旅游者交付的证照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费用一般为:补办护照费用、登报声明费用、合理的交通费用。
(四)领队、导游保管财物丢失
领队、导游带团时为旅游者保管财物,但因其原因致使财物丢失的,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五)民航法律法规对托运赔偿限额的规定
1.国内段航班赔偿标准:2006年《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限额规定》
(1)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不含商业保险)
(2)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限额3000元;
(3)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
2.国际航班赔偿标准
(1)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6600特别提款权;
(2)每人随身行李赔偿限额332特别提款权;
(3)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每公斤为17特别提款权。
(注:1个提款权大概11元人民币)
注意:
旅游者对其主张的财物损失数额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赔偿数额由法官依照生活常识自由裁量。
案例:
1.李先生在参加欧洲团旅游过程中,丢失行李箱,后要求旅行社赔偿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偿行李箱价值800余元。
2.吴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韩国游旅游团时,在航空托运中丢失行李,后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法院驳回请求。
3.刘小姐声称在酒店房间丢失现金、相机、首饰等物品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报案怀疑服务员盗窃 ,后刘小姐以此为由拒付支付剩余团费。法院判决刘小姐向旅行社支付团费且认定丢失东西证据不足,旅行社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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