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程变更、景点遗漏纠纷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六、导游服务纠纷
(一)服务质量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兜售物品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导游或领队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三)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案例:
新马团导游索要小费。
七、旅游合同解除纠纷
(一)无责解除
旅行社解除的情形: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者解除的情形: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依照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指导,出境游的旅游者在出团前三十日以上、境内游七日以上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二)签证签注费用承担
因谁的原因解除合同,谁承担费用。
(三)违约金与必要的费用
旅行社出境游出团前三十日内(不含)、境内游出团前七日内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出境游出团前三十日内、境内游七日内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
旅行社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出境游: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境内游: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游者支付的必要费用(示范合同文本指导性):
1.出境游: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2.境内游: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中解除的必要的费用标准同出境游。
注意:
1.旅行社是在返还团款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
2.必要的费用为旅行社已经支出并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负有已支出且不可退还事实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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