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在行程中所购买的珠宝被鉴定为价值不符,其要求退货,如何处理?
若不存在《旅游法》35条情形,非产品质量问题,旅者仅以珠宝产品价值问题提出退货,旅行社无配合义务,因为价值的衡量没有统一标准。
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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