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形: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之后,为旅游者能顺利出团,能如约享受服务,早已开始预订机票、食宿、门票等等,为此支出了必要且不可退还的费用。若旅游者在出团之前需要解除旅游的,旅行社一般需要扣除必要费用,退还余款,而旅游者往往要求退还全额,双方对退还旅游费用未能协商一致,而酿成投诉或诉讼。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旅游者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但是旅行社亦有扣除必要费用的权利,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亦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一脉相承,旅游者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为此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旅行社的损失,而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在于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
而在诉讼中,旅行社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其已产生不可退还的费用,若无法举证的,法院一般会根据案情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旅行社的损失,判令旅行社扣除损失之后向旅游者退还费用,若旅游者尚未支付旅游费用的,则判令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损失。
三、法律建议
如上所述,在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纷争中,旅行社所主要面临的问题在举证,如无法有效举证则需由法院酌情认定损失,而法院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一般远低于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因此,如果旅行社想在处理纷争中更好地降低损失的,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与旅游者协商转让旅游合同权利
旅游者享有将旅游合同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因此,在旅游者提出需要解除合同之时,旅行社可告知旅游者可由其亲朋戚友代为出团,其亲朋戚友仍可依约原合同享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扣除费用的比例
依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对解除合同的相关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因此,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扣除比例的,在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之时,旅行社可依据约定扣除费用比例。
(三)保留提供旅游服务的单据文件
旅行社在业务操作之时应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单据,以备日后解决纷争之用,具体而言,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所签署的合同、确认单、银行付款单据等系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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