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代办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安往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护照签证,并按国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6000元,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安在签证期间内回到深圳后,即要求退回交纳的上述款项,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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