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亭于2010年2月18日至22日参加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的“新马五天豪华团”,原告按照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并在被告提供的旅游计划书内安排的新加坡君华珠宝公司以3176元新币(约合人民币154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祖母绿戒指。回国后原告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其购买的戒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该戒指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内零售价值约为人民币6100元。原告在被告安排的新加坡君华珠宝公司购买的祖母绿戒指远远高于国内同等商品价格,张某亭认为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将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亭与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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