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1)旅游行程安排;
(2)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3)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4)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6)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7)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营业部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还应履行的义务。
(1)若营业部代售其他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的,应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4、未签订旅游合同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尤其是在旅游者应支付的旅游费用金额、支付期限、方式,以及旅行社应履行哪些接待义务方面容易产生争议,旅行社若无法举证的,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行政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其他行政责任:
(1)《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旅行社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