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4-21
(二)工作管理
1、考勤
(1)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应明确每周工作时间、每天上下班时间,并明确员工需要加班时应事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视为加班。
(2)有打卡机的,应要求员工上下班准时打卡(若员工在下班时间到后仍留在公司的,应要求其先打卡,再处理个人事务);无打卡机的,应制作考勤表要求员工上下班时签到。
(3)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无须考勤。
★考勤记录是确定员工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的重要证据,是计算加班工资的重要依据。若公司没有考勤记录,则员工可随意主张加班时间。
2、工资发放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一般员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劳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的,则应按公司规定发放。
②工资应足额发放,若出现须公司代扣代缴或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罚扣工资的情形的,应制作明细清单交由该员工签收。
③对于一般员工,工资最好以公司公账转账的形式支付;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工资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但应要求其签收。
(2)公司依法可代扣代缴、扣减的情形: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①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③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①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③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① ②项赔偿费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减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3、对员工兼业行为的管理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审查其是否处于完全离职状态,并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书。
(2)对于重要岗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3)劳动者可同时与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存在此种情形后可对此提出反对,要求劳动者改正,其拒不改正的,可以迳行辞退。
(4)从法律角度而言,劳动者可以在两家旅行社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应避免出现此种情形,以免出现外交团、做私团等情形。
(5)劳动者可以在其在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利用其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牟利。
★法律责任:
(1)劳动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2)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