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游客代表在旅游合同中签字,是否必然对其他旅游者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多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材料办理旅游事宜的,其他旅游者也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旅游者是有约束力的。虽然其他人员没有与旅行社签约,但是其通过签约人向旅行社提供身份材料、支付款项用于办理旅游事宜,表示其已经向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通过行为表明其是认可签约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2)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事后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也没有任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其他人员也对旅游合同予以否认的。对于该种情况,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只能约束签约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