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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过后,殷先生等26名员工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了“周末邻区风光二日游”,根据行程设计,每位旅游费用400元。
经过双方的协商后,27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约定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含酒水,游览5个景点。
旅游团按时顺利出发了,在前往郊外景区的路上,旅行社导游热心地向旅游团的团员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典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榻的酒店是一个二星级饭店,希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
当旅游团抵达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旅游者安排房间入住。但是这时,殷先生认为所在的饭店“房间中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并不符合二星级标准,拒绝入住。
导游向殷先生等旅游者进行了解释,但是殷先生等旅游者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自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
回来后,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在合同中承诺,旅游者住宿标准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进而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对“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做了具体的说明,即二星级的“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经调查,安排的住宿饭店确为旅游行政部门评定的二星级饭店,便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殷先生等旅游者应当可以看到。这说明该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旅游者的住宿。
其实这名游客处理事情过于冲动,不够理智。如果他们当时能听导游的解释,确定这家宾馆为当地二星级酒店,并掌握二星级宾馆的标准,可能事态还不至于此。同时,他们也应该先去其它房间了解一下,无热水供应、无中央空调是所有房间的问题,还是单单他们几个房间的供应问题。如果仅仅是几个房间发生这样的情况,则可要求宾馆协助解决。
退一步说,即使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住宿,宾馆未达到二星级,旅游者也可以克服一下,并且在当地取证,一切等回来之后再向旅游质监所等相关部门投诉,旅游质监所一定会给游客一个公正的答复。像这样游客单方面解除协议是不可取的,旅行社没有责任,游客自身也放弃了继续旅游的机会和本该有的好心情。
对于我们来说,旅行社并不是“通天”的,旅行途中也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这是不可预料的,如果住宿条件让游客不满意了,那就是我们的服务问题,我们会想办法改进,给游客一个愉快的消费,当然,一切应建立在沟通之上。
所以如果双方可以协商成功,这些因素并不足以影响游程的进行,而游客选择了拒绝住宿并自行离团,这样的做法并不明智,互相宽容、互相体谅将让旅游轻松起来。
分析与处理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理认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同解除,不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双方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是单方解除合同。且根据调查,旅行社并没有违约行为。
旅游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旅行社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条件,“周末郊区二日游”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参观游览景点,住宿饭店存在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等问题属于一般瑕疵,没有造成合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实现。问题出现了,当事人可以采取变更住宿地点或让旅行社适当赔偿损失等办法处理,而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