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下称“18号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下称“2号文”)正式执行,我国开始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海淘免税时代结束。
一石激起千层浪,谣言四起,骂声四起,议论纷纷,但是真的需要这么激动?
究竟海淘关税新政是怎么样的?网络谣言背后的真相是怎么的?
笔者告诉你!
一、关税新政的适用范围
结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从境外进口商品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商)应适用18号文,普通的进境居民旅客及非居民旅客则不适用,适用其他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即普通旅客)及非居民旅客及一些无法向海关提供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适用2号文,即需依此缴纳行邮税,同时还需遵守其他规定。
二、关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18号文新政: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行邮税征收,而是在购物限值内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可以享受七折优惠。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二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设免征额。
2号文新政: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10%、20%、30%、50%调成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60%。15%这档税率,商品包括计算机、照相机、食品、饮料、玩具、游戏品等;30%这档税率,商品则包含衣服、自行车、摄像机等;60%这档,商品包括眼影、香水、高档手表等。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三、关税新政的直接影响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实施,导致海淘免税时代结束,会直接导致绝大多数的海淘商品价格上涨,因此对海淘“剁手党”而言,无疑是噩耗,估计部分人已经哭晕在电脑桌前。
四、个人境外购物的免税额度真的取消了?
关税新政实施之后,网络上盛传着这样的说法:“4月8日起,个人出境购物没有免税额了,买一块钱的东西也要交税”。可能有人看到并相信这说法,不用哭,直接晕倒了。
谣言!谣言!谣言!
国务院于4月10日在其官网上已经明确解释,进行辟谣。
其实,谣言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有人混淆了18号文的适用范围,本文一开始已经说明,18号文是针对跨境电商而实施的,与普通旅客无直接关系,普通的进境居民旅客依然享有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该买的,买!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旅客出境购物的税收规定为:
1、进境居民旅客入境之时,其所携带的在境外购买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商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征收行邮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举例,一个价值5500元的包包,以5500元为基数计算应纳税额,并非500元)。
2、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的20种商品不免税,必须征税。
【20种商品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而依据相关规定,“短期内多次来往”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符合该情形的旅客则无免税额度,全额征税,其中旅行社的领队、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均符合该情形。
看到这里,相信谣言已经不攻自破,你也已经重新燃起了去境外旅游剁手的欲望!但是,去境外旅游剁手真的能很任性吗?其中的法律禁忌,你又知道吗?
【下期,笔者将为你揭示去境外旅游购物时,有何法律禁忌,应如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