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参加了由某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去四川九寨沟等地旅游,叶某交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在游览九寨沟景区时,叶某在景区栈道下行时,不慎在栈道旁边摔倒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腓骨头骨折。叶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叶某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去四川旅游,在九寨沟景区游览时,在走路过程中摔倒,由于叶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走路是基本生活能力,其对于景区道路因下雨可能存在湿、滑等情况,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当具备相关认知和避免能力,但其却未尽到相应的安全和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尽其所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其应当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叶某摔倒时正在下雨,路面潮湿,对于年近六十的老人来说,其识别判断事物的能力会受到影响。又因旅行社在游客受伤时未拍照取证,无法确定叶某受伤的具体地点及周边环境。而旅行社作为具有专业资质、具备专业出行常识的旅游组织者,组织游客进入存在安全隐患风景区,更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险作出特别警示,并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确定由叶某承担85%的责任,旅行社承担15%的责任。
给旅行社的警示建议: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事项进行告知、警示,如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在报名参团时,旅行社可在行程单中列明相应安全事项。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或领队也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是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这需要旅行社加大导游、领队法律法规及安全培训,加强导游、领队人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执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