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四十七条 【高危项目要特许】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解析:1、高风险项目应该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2、旅行社采购相关项目时应该审查高风险经营许可证,3、行程中安排高风险项目要提示客人购买意外险,或旅行社给客人购买一份意外险。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解析: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车队义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解析:对旅游客运车队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景区酒店对承包部门的连带责任】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景区、酒店对其承包部门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玉石林景区的滑道项目,客人受伤,景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报告义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解析:旅游经营者的及时报告义务,报告机关:公安、旅游局、使领馆。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书面合同义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解析:必须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对双方权益都是有保障的。
第五十八条【合同的法定内容 】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解析:可附详细的行程表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解析:法律允许在合同中设定最低成团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解析:标准约定应可核实、验证,比如车辆不要约定几成新,要约定已经购买几年的车。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解析:要求景点的游览时间几个小时等。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解析:建议约定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出团前提供行程单义务 】 (重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析:出团前要给游客提供行程单,行程单要求盖骑缝章客人签收,避免行程中或回团后出现因行程约定不明导致的争议。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代理合同中要写明委托社和代理社 】(重点)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解析:大旅行社批发商委托小旅行社销售产品或专线委托其他同行销售产品收客的,收客旅行社是组团社,与旅游者签合同时应该同时写明收客社即代理旅行社和实际出团操作旅行社即委托社的名称等基本信息,两个旅行社的信息要同时披露,满足客人知情权。
【 包价合同中要写明地接社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解析:组团社委托地接社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地接社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如果签订合同时没能确定地接社那么,至少要在出团行程单上写明地接信息。
【合同单列导服费】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解析:此条是配合呼应本法关于导游权益的相关条款的落实,如必须向导游发放导服费,不能索要小费等。
第六十一条【提示游客投保意外险义务 】(重点)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析:旅行社对游客的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提示义务,至于游客是否购买纯属自愿。建议,组团社给所有团队客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
第六十二条【包价合同法定告知事项】(重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解析:可体现在相关行程单中,老人、孕妇、病人等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要求自己保证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旅游活动。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解析:最好在行程单中告知,由客人书面签收,才能证明到旅行社履行了告知义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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