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旅游从业人员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特别是针对独立成团或承接大型旅游团的时候,在合同的签订和实际的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成团的最低人数”、“约定的出行人数”(或“保证出团人数”)及“实际成行人数”三个不一样的统计数字,那这三个数字对于团费的计算有没有什么实际的影响呢?
一、三个数字的概念分析
1、成团的最低人数
一般情况下,成团的最低人数是旅行社根据旅游线路的实际操作情形,按照供应商接待旅游团的成本加之自身的利润计算的,是在衡量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作出的人数预估。
2、约定的出行人数
是指旅行社在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时,对参团人员数量的初步预估。
3、实际出行人数
顾名思义就是最终实际出行的人数。
二、“成团的最低人数”与“实际出行人数”对于最终团费结算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团费计算方式是:“实际出行人数”乘以单人费用,由此得出最终的团费总额。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旅游合同中记载的“成团的最低人数”只是可以作为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条件之一,即当“报名可成行人数”低于“成团的最低人数”时,旅行社可以选择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此时,旅行社不宜以“成团的最低人数”作为计算团费的基数。
举例说明:A公司与B旅行社就日本游达成合作意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为30人,双方约定的出行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团费为4000元/人,但截至出行前2月24日实际能够出行的人数仅为25人。此时,团费应当是按照25人×4000元/人进行计算,而不是30人×4000元/人。
三、当三个数字不一致时,团费如何计算?
1、三个数字完全一致或“实际出行人数”高于“成团的最低人数”和“约定的出行人数”时,此时计算团费不存在任何争议,即以实际出行人数为计算团费的基数。
2、“实际出行人数”低于“成团的最低人数”的,且旅行社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继续履约的。此时,一般视为是旅行社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法院不会支持旅行社主张的采用较高的“成团的最低人数”为基数来计算团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当“实际出行人数”少于“约定的出行人数”时,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没有事先就可能发生的因人数的变动差异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进行约定;或未就报价的方案根据不同情形的出行人数作出“浮动”的变更;或旅行社未能提供证据显示额外费用(或业务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原因导致的,一般情形下也是按照“实际出行人数”进行计算团费,要求旅游者承担额外的业务损失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举例说明:A公司与B旅行社就日本游达成合作意见,双方合同中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为20人,A公司承诺至少组织35人出行。双方约定的出行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团费为4000元/人,但截至出行前2月24日实际能够出行的人数仅为30人。此时团费应当按照30人×4000元/人进行计算。如果旅行社因按照35人的出行做了预定准备且产生了费用,但无法证明是由于旅游者的原因导致的,一般也无法向旅游者进行主张,即:无法按照35人×4000元/人进行计算团费或额外主张5人的业务损失费。
四、旅行社与旅游者如何规避或减少因三个数字不同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未能达到“成团的最低人数”,旅行社解除合同的,需要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但此时旅行社一般都已经开始进行部分的业务操作,产生了部分的费用,取消出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追加费用时,旅游者也一般不会同意,双方就此陷入僵局。
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实际出行人数”少于“约定的出行人数”时做出特别说明的,则可根据双方的特殊约定进行计算团费,进而减少争议。 其中可以采取的一个方案就是“阶梯化的团费报价方案”。
举例说明:A公司与B旅行社就日本游达成合作意见,双方合同中约定“成团的最低人数”为20人,A公司承诺至少组织35人出行。此时,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出行人数与双方事先预估不一致的风险,针对团费的报价双方可以作出特殊约定:如在实际出行人数低于20人时,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收取;在20人至35人之间的,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收取团费;高于35人时,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收取。由此,旅游者与游客在实际结算团费时,可以按照实际的最终出行人数与相对区间的团费进行核算总费用。
【 孙胜律师:法学学士,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在单独或协助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2012年从事法律职业以来,积极为当事人寻求最好的法律方案,帮助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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