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顾问单位:
目前,本所律师发现一些公司财务人员在通过银行转账、签发支票的形式对外付款时,由于对备注、附言的不重视,导致付款环节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此本所特提出如下建议,供各顾问单位参考。
一、尽量以公对公的形式收支款项。
若收款人为法人的,应要求其提供公账;若收款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以其身份证上姓名开设的个人账户;若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应分别要求其提供加盖法人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名的《指定收款账户告知书》。
二、申请付款的部门或人员应填写包含款项金额、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发地及目的地、人数在内的付款申请单。
1、款项金额:大小写、币种。
2、款项用途:包括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的团费、地接综费、机票、房费、餐费等,向游客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旅游退费等,其他还包括因办公而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购货款等。
3、款项性质:预付款、定金、订金、尾款等。
4、交易日期:若向地接社支付地接综费的,为旅游团的集合出发的日期;若向航空公司、票代公司支付交通费用的,为航班起飞、轮船起航、汽车火车启程的日期;若向酒店支付食宿费用的,为入住当天至退房当天的日期。
5、出发地及目的地:向地接社付款时,为旅游团的集合地和旅游目的地;向承运人、票代公司付款时,为航班、轮船、汽车、火车的出发地及目的地。
6、人数:旅游者及领队的人数。
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付款时,应在附言栏中按照付款申请单上的内容备注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发地及目的地、人数等内容。(以支付旅游费用为例)
1、如贵公司将一个2016年4月5日广州成团的30人国内6天北京团交当地地接社接待。
贵公司向地接社支付该团地接综费时,可备注:20160405北京6天30人地接综费。若出团前须支付预付款的,则可备注:20160405北京6天30人预付款;若回团后须支付尾款的,则可备注:20160405北京6天30人尾款。
2、如贵公司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订2016年4月5日从广州机场出发飞北京的30人机票。
贵公司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支付机票款时,可备注:20160405广州至北京30人。若支付的是机票的部分定金/订金/预付款,则可备注:20160405广州至北京30人定金。
3、以月结形式付款时的注意事项。
若贵公司和票代公司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票代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机票款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4月份机票款)、每一趟航班的起飞日期、降落日期、起飞地、目的地、乘机人数、机票金额、税、某趟航班客人因退改票可退还的费用等。贵公司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4月份机票款。
若贵公司和地接社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地接社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地接综费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4月份地接综费)、每一个团队的出发日期、回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参团人数、领队姓名、地接费用、某一团因客人退团可退还的费用等。贵公司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4月份地接综费。
四、由于支票的用途栏可供填写的字数有限,故建议在款项用途单一,不涉及一笔交易需多次结算的情形时使用支票。
由于各银行对附言栏的规定不一致,可能出现某一银行账户的附言栏可输入字数较少的情形,此时因灵活应对,可将“2016”、“地接”、“至”、“人”等字省略,但应尽量保留上述的关键信息。
以上建议供各顾问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