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旅行社频频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或者所签署书面旅游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为由立案调查,现在我们专门对旅游合同签署问题做一次探讨。
一、旅游合同的定义
旅游合同即旅游法上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旅游合同有以下特征:
(一)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二)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两项以上的旅游服务;
(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通过对旅游合同的认识来区别其与单项代订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性质合同,法律对旅游合同的要求比其他合同严格,属于要式合同,旅行社有义务与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签署旅游合同,否则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负有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义务的是组团社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署书面的旅游合同,这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的设定,是考虑到旅游服务内容一般都比较复杂,在多环节的旅游服务中,旅游行程容易因旅行社的单方原因而发生变更,旅游者作为弱势方,如果没有书面旅游合同的保障,在权利受到损害后难以救济。
在旅游服务中,一般情况都会涉及多方旅行社,如组团社、地接社以及其他接受组团社委托具体提供旅游服务操作的旅行社,但是负有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旅行社仅仅为组团社,其实也只有组团社才与旅游者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实践中,旅行社同行之间经常相互交客,只要不存在委托代理招徕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组团社应当是实际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而接受同行交客的旅行社实际是受组团社委托操作的旅行社,与旅游者没有合同关系,没有签署合同的义务,也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条件。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
旅游合同作为要式合同,法律对其内容做了要求,旅行社在签署旅游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内容要求。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旅游法》对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九)项的规定,因为《旅行社条例》也对旅游合同的内容做了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也应当注意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免发生疏漏。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的要求明显比《旅游法》的要求更加细微,甚至可谓严苛,但是在条例未修改之前,还是应当得到遵守。
四、未依照法律要求签署书面旅游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照法律要求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作为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若未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旅游法》中并没有规定旅行社未依照法律要求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旅行社条例》却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在《旅行社条例》修订之前,该项罚则当然适用。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就旅游合同的签署对旅行社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一是内容要求。组团社未达到上述要求即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旅行社签署书面旅游合同的建议
在实践中,旅行社为了便捷地开展业务,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的旅游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现象给旅行社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旅行社应当重视书面旅游合同的签署。
国家旅游局出台过旅游合同范本,因此,在问题文本的采用上面,我们建议旅行社采用国家旅游局的旅游合同范本,在具体条款上面,旅行社可以依照自身的业务特征适当作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