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本所结合新修订的《广告法》,针对旅行社在进行广告活动时所面临的问题,现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以便旅行社合法有效的开展广告活动。
一、定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均适用《广告法》。
1、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行社即属于广告法律关系中的广告主)
2、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指广告公司)
3、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指电视、电台、网站、报纸等媒体,以及使用微博、微信、社交手机APP等自媒体的自然人。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4、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明星、社会公众人物)
(二)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服务不存在的;
2、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广告内容要求
(一)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三、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擅自使用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港澳台旅游产品中,台湾和港澳后面必须加上“地区”2个小字,如“台湾地区”、“港澳地区”)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如出现“可在赌场一试身手”、“前往法国红磨坊体验异域风情”、“观看泰国色情表演”等广告语,即使该项目在旅游目的地合法也不得出现)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二)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进行产品、服务质量等对比时拿同业旅行社做反面例子,不得出现该旅行社的名称、商标、商号等,只可使用“某旅行社”、“一些旅行社”的表述,不得有指向性。)
(十三)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不得出现旅游景点的温泉可治疗某些疾病的广告词)
(十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如与学校合作开展的游学旅游产品、夏令营、爱国教育旅游等,不得出现“参加某某游免费获某某学校学位”、 “某某学校指定爱国教育旅游合作单位”等广告词)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协会、导游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涉及教育、培训的广告可在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后,出现“某某旅游局指定合作伙伴”、“指定组团社、指定旅行社……”、“某某旅游协会推荐线路”、“本国或外国政府机构、旅游局”等等的文字,如合作是一次性或有时段性的,则不应在合作期满后刊登)
(十五)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得出现“参加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包招商、保收益”的广告词)
2、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协会、导游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涉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可在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后,出现“某某旅游局指定合作伙伴”、“指定组团社、指定旅行社……”、“某某旅游协会推荐线路”、“本国或外国政府机构、旅游局”等等的文字,如合作是一次性或有时段性的,则不应在合作期满后刊登)
四、旅行社在广告活动中应遵守的广告规范。
(一)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事先查验对方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三)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kimi等童星不得在十周岁前代言广告了,但可以出席某一次商业活动;广告中可以出现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但不得作为代言人。广告主明知而请其代言的,代言合同无效,广告主可能面临广告被禁播的损失)
(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可以在大学开展广告活动)
(六)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可以派发宣传册、传单)
(八)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不得塞小广告,不得群发短信、邮件、传真)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如:若有打扰或不希望再次接收本信息的请回复本邮件“取消”)
(九)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旅行社网站弹出本公司的旅游广告时无须确保一键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