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旅游服务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显现出了诸多紊乱的市场现象,需要强有力行政规制,如何界定旅行社业务许可范围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在实践执法中,一些非旅行社主体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长期困扰着旅游监管和工商部门。针对此问题,我们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关于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范围界定及“机+酒”定性的浅见。
一、严格区分组织安排和委托代订行为
我们认为组织安排是界定旅行社业务的关键。
《旅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以上两条体现了旅行社业务的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等旅游服务活动,即组织安排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本条在明确旅行社业务的部分内容外,第二款还列举了旅行社可以接受的委托事项,即委托代订,该款内容并非旅游服务的组织安排行为,并非《旅游法》第二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旅行社业务即旅游服务中的组织安排行为,委托代订不属于旅行社业务许可范畴,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
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表现形式
在确定了旅行社业务的界定后,如何确定组织安排行为变成第一要务。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和旅游者订立合同”。第
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在旅游法律法规中,除了特别说明,提到的合同均指包价旅游合同,因此包价旅游
合同是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表现形式。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一言蔽之,即由旅行社安排行程,并提供或者通过他人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的,然后旅行社“打包”收费。
从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旅行社安排行程;第二,包含两项以上服务;第三,由旅行社对服务合计统一收费。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不能构成旅行社业务活动。如,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交通、住宿等多项与旅游服务相关的代订服务,但是并未参与行程安排,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
三、关于旅游市场中“机+酒”的定性
当前旅游市场中“机+酒”是一种常见的旅游服务产品,“机+酒”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机票加酒店等代订服务,“机+酒”常常是为旅游者自由行提供住行等代订服务,从产品本身来看,其应该认定为委托代订,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
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机+酒”产品并非如上述泾渭分明,众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商旅服务公司以“机+酒”名义从事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旅行社行为,认为只要没有安排领队、导游跟团服务就不构成包价旅游合同。在市场乱象中如何定性“机+酒”是长期困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难题。
旅游经营者是否参与行程安排是“机+酒”定性的关键,如果旅游经营者依照旅游者的出行意愿提供了行程策划安排,并提供了“机+酒”服务,那么这应当认定为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否则构成违法。例如,某公司开发旅游路线产品招徕旅游者,为其安排机票和酒店等服务,或者根据旅游者的需要量身定制旅游路线内容,并安排机票酒店等服务,以上情形,某公司关于机票和酒店等服务是依照自己规划的旅游产品选定的,因此构成了行程的安排组织,不能被认定为委托代订。
如果旅游经营者是依照旅游者提供要求来提供“机+酒”服务,不参与行程规划安排,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例如,旅游者根据自己安排的行程需求,请求某公司代订机票和酒店等,这种情形,某公司只负责具体内容的代订服务,不参与行程的安排,应当被认定为委托代订。委托代订关系中,旅游者提出的要求往往具有明确的标准,信息是具体的,甚至会明确代订酒店名称和航班号。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未明确委托事项的详细信息,交由旅游经营者推荐或者自行选择完成代订的情形,但只要旅游经营者不参与行程的安排,都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准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许可范围,对于“机+酒”问题应当通过具体材料加以判断认定,如,签署的是代订合同还是组团合同?行程单由哪方提供?是否有明确代订请求材料?等等,以保证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不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旅行社业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旅游服务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显现出了诸多紊乱的市场现象,需要强有力行政规制,如何界定旅行社业务许可范围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在实践执法中,一些非旅行社主体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长期困扰着旅游监管和工商部门。针对此问题,我们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关于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范围界定及“机+酒”定性的浅见。
一、严格区分组织安排和委托代订行为
我们认为组织安排是界定旅行社业务的关键。
《旅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以上两条体现了旅行社业务的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等旅游服务活动,即组织安排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本条在明确旅行社业务的部分内容外,第二款还列举了旅行社可以接受的委托事项,即委托代订,该款内容并非旅游服务的组织安排行为,并非《旅游法》第二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旅行社业务即旅游服务中的组织安排行为,委托代订不属于旅行社业务许可范畴,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
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表现形式
在确定了旅行社业务的界定后,如何确定组织安排行为变成第一要务。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和旅游者订立合同”。第
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在旅游法律法规中,除了特别说明,提到的合同均指包价旅游合同,因此包价旅游
合同是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表现形式。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一言蔽之,即由旅行社安排行程,并提供或者通过他人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的,然后旅行社“打包”收费。
从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旅行社安排行程;第二,包含两项以上服务;第三,由旅行社对服务合计统一收费。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不能构成旅行社业务活动。如,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交通、住宿等多项与旅游服务相关的代订服务,但是并未参与行程安排,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
三、关于旅游市场中“机+酒”的定性
当前旅游市场中“机+酒”是一种常见的旅游服务产品,“机+酒”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机票加酒店等代订服务,“机+酒”常常是为旅游者自由行提供住行等代订服务,从产品本身来看,其应该认定为委托代订,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
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机+酒”产品并非如上述泾渭分明,众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商旅服务公司以“机+酒”名义从事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旅行社行为,认为只要没有安排领队、导游跟团服务就不构成包价旅游合同。在市场乱象中如何定性“机+酒”是长期困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难题。
旅游经营者是否参与行程安排是“机+酒”定性的关键,如果旅游经营者依照旅游者的出行意愿提供了行程策划安排,并提供了“机+酒”服务,那么这应当认定为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否则构成违法。例如,某公司开发旅游路线产品招徕旅游者,为其安排机票和酒店等服务,或者根据旅游者的需要量身定制旅游路线内容,并安排机票酒店等服务,以上情形,某公司关于机票和酒店等服务是依照自己规划的旅游产品选定的,因此构成了行程的安排组织,不能被认定为委托代订。
如果旅游经营者是依照旅游者提供要求来提供“机+酒”服务,不参与行程规划安排,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无需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例如,旅游者根据自己安排的行程需求,请求某公司代订机票和酒店等,这种情形,某公司只负责具体内容的代订服务,不参与行程的安排,应当被认定为委托代订。委托代订关系中,旅游者提出的要求往往具有明确的标准,信息是具体的,甚至会明确代订酒店名称和航班号。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未明确委托事项的详细信息,交由旅游经营者推荐或者自行选择完成代订的情形,但只要旅游经营者不参与行程的安排,都应当认定为委托代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准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许可范围,对于“机+酒”问题应当通过具体材料加以判断认定,如,签署的是代订合同还是组团合同?行程单由哪方提供?是否有明确代订请求材料?等等,以保证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不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