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毕业于某大学旅游系,2007年8月魏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为3000元,工种为行程计划调度人员。合同签订后,魏某就到该旅行社上班。2008年12月,由于国家旅游政策的调整,该旅行社裁减人员,将魏某裁减,并将其安排到公司下属某物业管理公司做物业管理人员。2009年1月,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旅行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魏某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该旅行社不服仲裁,诉诸法院,法院判该旅行社败诉。
闵律师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内容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一经签订,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某旅行社与魏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
虽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旅行社出现了裁减人员的情形,使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旅行社在未与魏某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就单方作出变更魏某工作岗位的决定,明显违反的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此变更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