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是某旅行社门店的名出纳,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2009年3月小李患病入院治疗,旅行社人力资源部根据小李的实际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小李依法签订了3个月的医疗期协议,医疗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6月18日止。根据旅行社人员配置规定,每个小门店只配置一个出纳,小李医疗期期间,为了不影响门店的正常经营,旅行社人力资源部新招用了小宋替代小李的工作。时至2009年6月19日,医疗期满身体已恢复健康的小李到门店上班,在得知旅行社已安排新人接替其工作后,小李找到旅行社总店人力资源部,要求将小宋调离或安排新的门店继续从事出纳工作。综合考虑对门店经营的影响、小李曾患病住院的实际以及小宋的工作情况,人力资源部决定继续录用小宋,并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除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外,还依法向其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6000元。
对此,小李表示很难接受。在向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小李以旅行社违法解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经查,旅行社在小李医疗期满后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裁定旅行社向小李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闵律师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旅行社在小李医疗期满后能否立即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如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的规定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只有小李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门店的出纳工作,也不能从事旅行社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某旅行社才可以依法额外支付小李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小李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而旅行社却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另支付给小李赔偿金。
法条点击:《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