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一直在某旅行社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好。李某与某旅行社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2月到期,同年11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因其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从下个月开始将李某升任为市场主管。但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是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某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最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某旅行社以李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与某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这一说法。某旅行社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某旅行社于2004年11月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某旅行社与李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某旅行社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闵律师法理评析:
续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原因在于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无法再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如果李小姐不能胜任新工作,某旅行社应对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点击:《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