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招聘李某为旅行社的销售经理,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旅行社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某找旅行社理论,旅行社总经理却对李某说“:你现在处于试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某对旅行社的突然辞退实在接受不了,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旅行社给出的理由是:李某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旅行社的录用条件时,旅行社的招聘广告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给李某。
闵律师法理评析:
本案企业败诉的关键就是事先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并且将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想象得太过简单,认为试用期可以无条件的辞退劳动者,最终败诉。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解雇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因此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而劳动者也认为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不说明理由的让人走。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想要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这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双方抓住把柄的软肋。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一定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并加以公示。
法条点击:《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