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4年夏某与该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效益欠佳,夏某便在外搞起了第二职业,在外开了一间餐馆。从此夏某的劳动纪律观念开始淡薄,经常上班在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厂领导考虑到工人的收入较低,厂里的事情又不多,因此对于夏某的这种现象并未多加管理。2005年下半年,企业的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2005年10月,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克服以往上班的懒散态度,按时回厂上班。通知发出后,大多数的职工都按时回厂上班,夏某因自己开的餐馆效益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当班的时候便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夏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夏某上班,并告知:“如不回厂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夏某每次都口头答应同意回厂上班,但是总是不回厂,车间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2005年12月,企业以夏某长期旷工为由对夏某作出除名决定,并下发除名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夏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仍是夏某败诉。
闵律师法理评析:
请人代为上班并不常见,因请人代班引发劳动争议的则更少见。本案中,夏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拒不到厂上班,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夏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故旷工。其法理如下:虽然夏某每次当班都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夏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败诉也是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