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和工资,仅笼统约定工资与工作岗位挂钩,并按照旅行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第一年旅行社发给王某每月3000元的工资,而从第二年开始,旅行社只发给王某每月2000元的工资。王某认为旅行社的做法并不妥当,要求旅行社每月按原先3000元计发工资,旅行社则认为工资与劳动岗位挂钩,岗位不同,工资自然也不相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后来在仲裁时,某旅行社的人力资源经理主张,该劳动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
闵律师法理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特别是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假若如本案缺乏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对于此,法律并没有规定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人力资源经理主张该份劳动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我国,劳动关系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一年以来,某旅行社每月给予王某3000元的工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来旅行社发给王某每月2000元的工资,这属于调岗、调薪的问题,调岗、调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法达成一致而调岗、调薪的,旅行社需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认同。
法条点击:《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