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旅行社
被告:郭某
2007年1月4日,被告郭某在校期间与原告某旅行社签订了《实习合同》及《培训合同》。《实习合同》约定,郭实习期间为2007年1月4日至郭毕业止;原告某旅行社每月支付郭400元报酬。《实习合同》附件《实习注意事项》约定,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12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培训合同》约定,郭实习期间培训费为4000元,郭如未到期离开旅行社,或违反实习合同被提前解除实习合同的,郭应返还培训费;郭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培训后为旅行社服务年限不满一年,郭需赔偿原告某旅行社培训费及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合同签订后,郭于2007年1月4日起在原告某旅行社进行毕业实习。原告某旅行社对郭进行了随岗培训,未对郭进行脱产培训。除因郭迟到扣发部分金额外,原告某旅行社累计发放郭报酬1759元。同年6月5日起,郭不再在原告某旅行社实习。同年7月,郭毕业后,未与原告某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旅行社工作。同月13日,原告某旅行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郭支付培训费、脱产工资奖金,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2007年7月,原告某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郭到我单位实习,其实习期间应当至2007年7月,但其自2007年6月起即不再到旅行社实习,其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郭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4000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郭辩称,自己与原告某旅行社约定的实习期已届满,原告某旅行社未安排自己进行任何培训,故不同意原告某旅行社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郭某无需支付培训费4000元,也无需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
闵律师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郭某是否需要向某旅行社支付培训费4000元?2、郭某是否需要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
虽然郭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培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郭实习期间培训费为4000元,郭如未到期离开旅行社,或违反实习合同被提前解除实习合同的,郭应返还培训费,但在郭某实习期间,某旅行社只是对郭进行了随岗培训,并未对郭进行脱产培训。从此点来看,某旅行社并未为培训郭某支付额外的费用,因此郭某也无需向某旅行社支付培训费。假若某旅行社有花专资请专人对郭某进行脱产培训,并事先进行了此种约定,若郭某未按约定结束实习,就需向某旅行社支付培训费。
本案争议的1600元,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当中。但是,双方建立实习合同关系不应受到尚未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约束,即不能以预先设定劳动关系作为履行实习合同关系的附加条件。因此,《实习合同》的附件《实习注意事项》关于实习生正式工作未满12个月的,实习期没有实习费工资的约定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实习合同》约定原告某旅行社公司每月支付实习生实习生报酬400元,双方已依约履行,说明原告某旅行社公司认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为该公司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现原告某旅行社公司要求实习生返还此款,无法律依据。故原告某旅行社公司以实习生实习期未满即终止实习,未为该公司工作一年为由要求实习生返还已发放的1600元,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