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游客王女士报名参加旅游团组织的东北雪乡旅游团,行程中,王女士前往了旅行社推荐的景区参加自费项目。王女士称由于景区游客较多、排队较长,景区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原告快点前行,王女士被迫在雪地上加快脚步前行,但景区路面不平、雪地中存有浅坑。加之当时天气不佳风雪较大,王女士佩戴的帽子几乎遮住视线,王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催促下不慎踩入浅坑摔倒,导致右手手腕骨折。旅行社获知王女士受伤后,连同景区一起将王女士送医治疗,经医院临床诊断,王女士右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
后,王女士以旅行社、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被告旅行社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游客与旅行社、景区之间责任应如何划分?
原告诉称,旅行社、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雪地行走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过程中导游也告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旅游者关于雪地行走的安全注意事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风险应有基本预判,其穿戴帽子遮盖视线未注意脚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的原因。原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原告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被告景区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事发系因工作人员催促导致,景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包括进门口的区域设立了“天冷路滑”“小心脚下”等警示标志,在实际游玩中相关工作人员也会口头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第一时间联系车辆将原告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就医的交通费用。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行走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旅行社及景区均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该游乐场的游乐项目,对于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明知在冰雪路面行走可能存在的危险性,理应在行走时注意减慢步速并留心观察地面情况。原告主张当时下着大雪,无法看清周围的环境,在工作人员的急切催促下,踩到地面的坑导致摔倒受伤,但原告并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分所:020-83520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