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律资讯延续上期关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各顾问单位通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以期对各顾问单位有所帮助。
一、旅游合同文本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可以采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旅行社也可以自行设计格式合同或与旅游者协商约定合同条款,但旅行社自行设计的格式合同应当遵守旅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 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建议: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未履行说明义务而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的,使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建议: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一)供用水、电、气合同;(二)电信合同;(三)邮政合同;(四)有线电视使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六)旅游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
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特别提示:旅行社自行设计格式合同的或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旅行社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并且代理社还应当在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同时,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代理社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组团社基本信息的,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一,在代理社已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合同及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代理社隐瞒组团社基本信息,损害了旅游者知情权,并且涉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违法转团、拼团。此种情形下代理社承担的行政处罚及罚款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二,在代理社未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合同及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除可能受到上述情形下的行政处罚和罚款外,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出游旅游合同除可能受到上述情形下的行政处罚和罚款外,还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边境旅游业务,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境旅游)、第三项业务(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代理社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招徕旅游者,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组团社基本信息涉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违法转团、拼团,还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三、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且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罚款。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应注明导游服务费用
提供导游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在旅游合同中单列价格。严禁向旅游者收取小费来替代给导游的费用。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五、出团前应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议:行程单加盖旅行社骑缝章,经旅游者签收后由旅行社留存一份,避免行程中或回团后出现因行程约定不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