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实践中大家对旅游合同签订时间存在争议,是在旅游者报名时,还是出团前、行程中,还是回团后?而合同签订时间关系着是否违法,继而能否予以处罚问题。
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规均未规定旅游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先说观点,我们认为出团前签订旅游合同便不违法,不能因此处罚。
【具体理由】
首先,《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推导出旅游合同可以在行程开始前签订,即出团前签订。
其次,从立法目的解释,之所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规定罚则,是由于旅游活动主要在异域他乡,涉及环节众多,对旅游服务的要求不尽相同,更关乎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容易发生纠纷,因此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样做更好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和分清责任。而出团后,旅游者已经开始旅游活动,如果还没有签订旅游合同,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不利于保障旅游者权益。因此,最迟应当在出团前签订旅游合同。
综上分析,出团后(包括行程中、回团后)仍未签订合同的,构成违法,应予以处罚。但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出团前还未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或旅行社便取消出团
这种情况,由于还没有到出团时间,因此不能认为违法,至于取消出团责任问题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与是否行政违法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处理。
二、旅行社向旅游者发送了旅游合同,但旅游者未签字回复
书面旅游合同既包括传统纸质形式,也包括电子数据形式,比如微信、QQ、电子邮件以等,旅行社通过电子数据向旅游者发送了书面旅游合同,虽然旅游者未签字回复,但旅游者通过文字、表情符号、行为等表示认可,比如:旅游者回复“好的”“OK”等,或者后续提供了身份或签证资料、支付旅游费等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的上述行为表明该旅游合同即已成立,不应按照未签订旅游合同处罚。
三、旅游者拒不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通知旅游者过来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未明确回复或者有事耽误,或者旅行社发送了电子合同,但是旅游者未回复,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如果至出团前还是未签订的,构成违法。因为未签订旅游合同是看结果,只要出团前未签订,也没有证据证明旅游者认可并同意签订的意思,就构成了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违法。
四、如何认定签订时间
合同上写明的具体日期:旅游合同上通常会标注签订日期,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他证据:如果合同上没有标注日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确认,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记录,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日期。
如果上述证据均没有,难以查明具体签订日期的,在旅游者认可合同已签订的情形下,即使是回团后签订,也不宜以未签订旅游合同处罚。
最后,本文是分析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认定问题,并非鼓励或引导旅行社出团前才签订合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从规范业务操作角度出发,建议报名时便签订旅游合同,以便减少争议。
本文作者范文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1年加入伟然。主要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多种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涵盖合同、侵权、保险、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争议解决经验。同时,在旅游法律事务、企业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广州分所:020-835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