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我所经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旅行社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问题,导致产生较多纠纷,经我所整理,现将部分案例简介及应对建议通告如下,以期对各顾问单位有所帮助。
一、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当旅游者通过前期咨询,确定报名参团旅游时,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否则,不仅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旅行社也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也比较被动。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关于旅游者签字效力
1、旅游者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旅游合同。
因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也无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旅游者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组织的,应由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如是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的,应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旅游者是亲戚朋友多人的,由一人代表几人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其他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实践中,与旅行社签约的人往往没有其他人的授权,因此,合同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是困扰旅行社的一个常见问题。
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多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材料办理旅游事宜的,其他人员也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对于该情况,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人员是有约束力的。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其他人员没有与旅行社签约,但是其通过签约人向旅行社提供身份材料、支付款项用于办理旅游事宜,表示其已经向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通过行为表明其是认可签约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2)、一人代表多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事后既没有支付旅游费用,也没有任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其他人员也对旅游合同予以否认的。对于该种情况,旅游合同对其他未签字人员是没有约束力的,只能约束签约人与旅行社,理由同上。
三、关于报名时航班、酒店不能确定问题
在报名参团时,因航班、酒店尚未实际预订,此时,旅行社无法明确告知旅游者。
建议:签订旅游合同时,提供给旅游者的行程单中可列明不超过三个的参考航班、酒店等信息,如无法列明,则不列明航班、酒店等信息,仅列明等级或者标准,并注明以出团前行程单为准。在出团前,将含有明确航班、酒店等信息的行程单提供给旅游者。可采用纸质形式由旅游者签收,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旅游者指定的邮箱(在旅游合同落款处填写清楚)。
四、关于签证未获签,预订机票、酒店导致损失承担问题
出境游的,旅行社往往在签证尚未获签前,就已经着手或者通过地接社预订机票、酒店等,此种情况下,旅行社作为专业旅行机构,应当预见到会发生签证未获签的情况,如提前预订机票、酒店等会因此产生损失。因此,在提前预订相关服务之前,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对于该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
建议:签证未获签之前,如预订机票、酒店等服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书面告知,并约定如签证未获签的,对于机票、酒店等费用均由旅游者承担,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五、滞留及违法行为报告义务
发现旅游者有下列行为,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否则,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1、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
2、违法活动。
根据《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建议:旅游者发生上述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并索要报告回执。同时,让同团旅游者出具证言,对事实予以证明。此外,如与组团社或者旅游者在事前签订过担保书的,回团后,可依据担保约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旅游者行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处理
旅游途中,旅游者发生身体不适,导游随便问了一下情况,便给旅游者一些药物,也没有及时就医。最后旅游者因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以导游乱开药物、旅行社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等理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如旅游者发生身体不适等疾病,导游应根据情况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如比较严重的,应及时将旅游者送往医院诊治,切忌乱给旅游者服药。如旅游者确系自身疾病的,旅行社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