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游客王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在行程最后一天前往机场准备回国的途中,旅游大巴因对向车道的小货车逆行撞到车头,最终侧翻,王某被导游和同行客人从车里抬出来时就失去了意识,无外伤,在被送到医院后仍不治身亡,最终死亡原因为“胸部损伤并发心肌病”。王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旅行社赔偿约190万元。
因为很多旅游交通事故的案例会判旅行社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为减少损失,委托伟然律师团队应诉。
【游客主张】
1、王某是因为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死亡的,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救护车没有很快到现场,旅行社在现场也未进行救治,延误了救治时机,旅行社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通过准备的大量证据支撑,旅行社提出了下列抗辩理由:
1、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且是因为肇事方逆行导致,大巴车不存在违规驾驶的情形,旅行社不是事故责任方,家属应向肇事方主张赔偿。
2、王某死亡的原因是突发急性心梗死或脑卒中,而非交通事故,故应自行承担病发死亡的后果。
《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家属提供的王某生前体检报告显示其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极易突发急性心梗死、脑卒中;且家属若要推翻该体检报告,则应提供在境外的尸检报告,但家属在尸检报告已经出来的情况下仍不提交给法院,故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尸检报告的内容对家属及其不利,王某的死亡原因就是自身疾病。
3、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故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突然逆行的肇事方撞翻,大巴车司机的操作并无不当,且包括王某在内的全车人员均无外伤,其他人都是自行爬出车外并换车继续前往机场,可见这次交通事故的损伤程度并不足以导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本就属于任何人均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小概率意外事件,旅行社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2)旅行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限于国外医院的反应速度,救护车没有马上到场,但案涉旅游团是一次普通的旅游,王某在报名时未告知旅行社患有疾病,也未要求旅行社安排医生随团,因此医护人员没有马上到达现场并非是旅行社的过错,不应以此认为旅行社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在专业的医务人员到现场前,不宜移动伤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常识,否则极易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
(3)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王某的朋友要求导游拦车将王某送去医院,导游也拦到了车,并陪同王某一起去了医院,王某是在到达医院并抢救后死亡的。因此,旅行社已尽到救助义务。
【法院观点】
旅行社与王某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旅行社方面原因造成王某死亡损失的,王某家属可以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王某在乘坐旅游巴士的过程中车辆侧翻,其他乘客没有受伤,王某意识模糊而后去世。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王某去世的原因是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还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原告将王某死亡原因归因于旅行社方面同一原因的证据缺乏,其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了王某的死亡的事实依据缺乏,故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旅行社之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1、选择了当地合格的供应商,安排的车辆及驾驶员均有相应资质。
2、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无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都是第三方车辆造成的。
3、事发后,旅行社马上拨打了当地急救电话,并在路上拦车将客人送往医院,并未延误救治。
4、旅行社委托的律师工作认真细致,从对方提交给法院的大量材料中发现了死者生前就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事实,最终导致法院作出了死亡结果与旅行社无关的判断。
本文作者赵雷军,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熟悉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处理旅游行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处理的旅游纠纷投诉或诉讼、旅游合同、旅游法律咨询数以千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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