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林某夫妇退休后一直有个愿望就是去北京旅游,家里的孩子与小区内另两个家庭一起商量决定让六个老人结伴出游。因对旅游团的刻板印象,担心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凑以及购物点的问题,几个家庭的孩子商量后,决定通过做旅游的熟人找到北京当地地接资源。最终确定以小包团的形式旅游,主打行程轻松无购物点,团费均交予熟人。因团费不含大交通,六位老人需自行购买往返机票,出发当天飞机晚点两小时,但到达北京大兴机场后六位老人在寒风中等了近一个小时才等到姗姗来迟的司机。北京旅游期间,地接安排这位司机兼导游用自己的七座商务车带领着六位老人进行五天四晚的北京之旅。旅游过程中几位老人发现旅游体验不如预期,其中一天上午前往八达岭长城游览,但直到下午四点司机才安排几位老人吃午餐。地接宣称全程无购物点但实际上在每天游览的过程中,司机都会带着几位老人在景区附近的购物店长时间停留。原行程约定最后一天为自由活动,地接承诺根据乘机时间安排送机。几位老人搭乘的是下午五点的飞机,但司机并没有预留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提前六个小时把几位老人送到了机场。
【法律风险分析】
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本案例中,在北京当地的行程安排均为“地接”预先设计,为旅游者提供包括住宿、餐饮、游览、导游在内两项以上的旅游服务,并且以总价收取团费,符合包价旅游的定义。《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至九条的规定,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提交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本案例中,无任何机构和个人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未均提醒也未为几位老人投保旅游期间的意外险,不论是收客的熟人还是北京当地“地接”均未披露自己的经营主体身份。因此,若熟人及“地接”没有通过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许可证旅行社承接业务,涉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 未持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案例中,司机兼任导游职务,但其在履行导游职责时未佩戴导游证件,不清楚其是否具有导游资质。而且司机使用七座的商务车为几位老人服务,该商务车非运营车辆也无旅游包车牌,对于旅行社而言该车辆提供方明显为不合格供应商,该司机涉嫌存在未持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经营的违规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则车上旅客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3.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在案例中体现为包括司机安排客人在景区附近的购物店长时间停留,以及行程最后一日擅自缩短客人自由活动时间,上述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此外,《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司机还存在涉及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建议】
案例当中提供旅游服务的熟人及“地接”、司机涉及多个合同违约和行政违法行为。为辛苦操劳了半辈子的老人报名旅游本是一番好意,几位老人虽然是通过熟人报名参加的旅游团,但旅游体验并不好。而且也正因为通过熟人报名,服务质量和人身安全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不让孩子为难,即使旅游体验不好老年人也甘愿默默忍受,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目前旅行社针对不同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推出不同标准的旅游产品,可以选择热闹的大包团通过旅游认识志同道合的朋友,也可以选择私人订制单独成团专注于旅行的美好。
因此,我们建议公众摒弃偏见,老年人尽量向正规且有群众口碑的旅行社报名旅游,结合自身需要预算和身体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不盲目追求低价团,也避免被“杀熟”而陷入另一个坑。
本文作者梁玲 ,广州市执业律师。现就职于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处理过大量旅游纠纷案件,在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如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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