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旅行社咨询关于代理销售境外旅游产品,如何与旅游者签署合同、是否需要委派领队及如何合规经营。透过该咨询,笔者也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此类旅游产品较多。就此,笔者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以供各位参考。
一、关于本文讨论的境外旅游产品
本文讨论的国内旅行社代理销售境外旅行社的“境外旅游产品”,是指旅游产品内容仅涉及旅游者在境外当地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涉及国内段服务,对于境内外往返交通、旅游签证等非旅游目的地当地的事项由旅游者自行处理。
本文所述的“国内旅行社”,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成立的旅行社,而非仅指从事国内旅游经营业务的旅行社。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对于国内旅行社销售的境外旅游产品:
1、如同时具备由旅行社事先安排行程、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行社统一以总价收取旅游者费用等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属于旅游法规定的包价旅游产品。
2、如旅游产品仅涉及一项服务,或虽涉及多项服务但均由旅游者自主指定产品、自主确定规划行程安排、旅行社不预先制定行程(即旅游行程中的酒店、餐饮、交通、景点等项目均由旅游者选定,旅行社不干涉旅游者的行程规划,旅游者自由选择时间游览)的,则可不认定为包价旅游产品,可以将其界定为单项旅游产品。
二、关于合同的签署类型问题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
1、如属于包价旅游产品的,因销售该旅游产品属于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则应当由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承办,并应当由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署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需要提示的是,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如属于单项旅游产品的,则任何依法合规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公司均可经营,无论是否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且此时,可选择与旅游者签署委托服务合同。
三、关于是否委派领队的问题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按照上述规定的字面解释,如旅行社有组织旅游者出境的跨境旅游行为,则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
因此,在国内旅行社销售的境外旅游产品认定属于包价旅游产品的情况下:
(1)如在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时(此时旅游者已下单、付款或签署合同,但尚未出团),旅游者已经身在境外的,因旅行社不存在组织旅游者出境的行为,可以不用委派领队;
(2)如在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时(此时旅游者已下单、付款或签署合同,但尚未出团),旅游者在国内的,旅行社存在组织旅游者从国内前往国外的出境行为,则旅行社应当为该旅游团委派领队全程陪同。
四、关于实践操作模式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
1、国内旅行社以境外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署合同。境外旅行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国内旅行社涉嫌共同违法。
根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至九条的规定,申请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提交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对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且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境外旅行社未取得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或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无论何种情况,对于国内旅行社销售境外旅游产品,因接受境外旅行社的委托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法律的规定。国内旅行社虽属于代理销售,但只能以自身名义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否则,因境外旅行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国内旅行社明知故犯,属于共同违法。
2、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时(此时旅游者已下单、付款或签署合同,但尚未出团),如旅游者仍在国内,而国内旅行社没有委派领队的,国内旅行社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如在签署旅游合同时,旅游者仍在国内的,因涉及到组织旅游者出境,旅行社应当为旅游团委派领队。根据《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如未安排领队的,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境外旅游产品属于包价旅游产品的,但国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署书面的旅游合同;或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款;或通过签署多份代订合同、拆分旅游产品内容规避签署旅游合同的;或委托的境外旅行社未取得合法接待资质的,国内旅行社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4、境外旅游产品属于包价旅游产品的,虽签署了书面的旅游合同,但未将地接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国内旅行社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境外旅游产品属于包价旅游产品的,但国内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国内旅行社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合规经营建议
1、国内旅行社在开展经营前,应当仔细了解所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特性。对于属于事先安排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统一以总价收取旅游者费用的旅游产品,应当与旅游者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合同中需载明法律规定的14个条款、且需要明确告知提供接待服务的境外旅行社的信息。
2、对于在建立旅游合同关系时(此时旅游者已下单、付款或签署合同,但尚未出团),旅游者仍在国内的,因涉及组织出境的行为,国内旅行社在出团时应当委派领队全程陪同。
3、需要谨慎挑选合作伙伴,注意核实境外旅行社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法经营资质,是否具备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经营手续。
4、国内旅行社切忌同意境外旅行社以国内旅行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收客或签署合同,或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境外旅行社。
本文作者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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