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由股东B和股东C二人合伙成立,C还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设立公司时,两名股东没有签署协议,公司章程也是使用的普通模板。
在经营过程中,B发现有几个大客户没有续约,经调查得知在合同到期前,C私下里联系客户,以更优惠的价格让这几个大客户将业务转交给了C的老婆新成立的公司。B认为C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于是将C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因此,C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即使没有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也不得自己或安排亲友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客户拉走。
若高管须合法从事上述行为,必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获得同意。
【后果】
一、民事赔偿责任
C作为公司总经理,违反公司高管应尽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C将所得的收入交还给公司。
二、刑事责任
C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不但包括国企的高管,也包括私企的高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履行忠实义务。
【拓展】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若在做私单的过程中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将涉嫌犯罪。
1、私吞、侵占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达到60000元的,司法机关即可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迟交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达到10000元的,司法机关即可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让公司股东也负有如同高管一般竞业禁止义务?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负有该义务。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股东施加该义务,主要有:
1、公司与股东签署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协议;
2、安排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担任高管等职务或实际行使高管职权;
3、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从事的行为。
四、如何让普通员工也负有如同高管一般竞业禁止义务?
1、在公司章程中,将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等人员都列为“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与员工签署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协议;
3、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做私单应承担的责任与后果。
本文作者赵雷军,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熟悉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处理旅游行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每年处理的旅游纠纷投诉或诉讼、旅游合同、旅游法律咨询数以千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广州分所:020-835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