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的营业部是拓展业务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与设立分公司(分社)不同,营业部的业务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其只能招徕旅游者(如产品宣传、签署旅游合同)、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能完成实际的旅游接待工作,即大家通常讲的没有“操作权”。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营业部如果从事了招徕和旅游咨询以外的旅游服务,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可见,旅行社营业部只能从事招徕和旅游咨询业务,否则构成行政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