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是指将两种以上的商品(服务)捆绑起来销售的销售和定价方式,此销售方式在互联网销售领域表现尤为显著,如某些网站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默认自动勾选其他消费选项,且没有显著提醒消费者,这往往导致消费者额外购买了不需要的商品(服务),属于变相的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行政处罚案例解读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定。
【案例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核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为充电交易双方提供充电小程序的业务,2022年6月底,充电桩经营者杨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居民楼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为附近居民提供充电服务,当事人利用“富连e充”充电小程序为充电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向用户发布交易信息。用户在“富连e充”充电小程序扫码充电时,小程序中第一个界面可以选择充电插座及充电金额,充电金额有1元、2元、3元及其他四个选项,另外在第一个页面当事人还搭售了一个安心充电的商品或服务,为用户提供充电自燃最高2000元的安全保障,收费为0.09元/次。当事人搭售安心充电的商品或服务时,将支付栏设置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虽然0.09元的支付选项可以选择取消,但未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位置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同意或取消,而是设置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当事人在深圳市含有0.09元安心充电服务的交易一共566971次,共收取安心充电服务费用51027.39元,当事人在深圳市未出现赔付充电自燃的情况,违法所得为51027.39元。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27.39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通过“默认勾选”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违反了交易的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以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作者钟昌润,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及经济类法律规章,主要致力于旅游规范、合同审核和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公平与正义至上的职业精神,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广州分所:020-835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