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入职时约定了一次试用期,但是在试用期工作过程中,公司以员工工作能力不足、表现欠佳等理由要求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呢?下面我们来看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某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三个月)。某教育公司以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故延长3个月试用期。某教育公司在 2018年12月28日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与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以王某在三个月试用期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这一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某教育公司虽主张王某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故法院判令某教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律师解析】
虽然上述案例中公司延长试用期后,总的试用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但是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已经就试用期进行了三个月的约定,公司后续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是与员工二次约定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直接将试用期的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这种同样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不仅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更会给公司带来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所以公司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广州分所:020-8352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