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正确选择和规范签署有利于明晰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对于旅行社而言能有效避免因不签署或不规范签署导致的行政处罚风险。旅行社与旅游者在发生纠纷时,所签署的旅游合同更是定纷止争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区分应签署的合同类型
1、包价旅游合同(即原国家旅游局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适用于: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以总价计收旅游费用(各项费用不可拆分计费)。
(1)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士报名参加旅行社的中国大陆境内旅游行程产品,应与旅游者签署《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2)行程一部分为境内行程,一部分为港澳行程,应与旅游者签署《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3)研学旅游产品符合包价旅游定义的,应签署包价旅游合同,根据研学目的地选择对应合同。
2、单项代订合同适用于:旅行社未预先安排好行程的前提下,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各项服务可分拆计费)。
(1)旅游者自行提供行程,要求旅行社按照行程提供对应的交通、住宿、餐饮预订服务,应签署单项代订合同。
二、签署包价旅游合同常见注意事项
(1)包价旅游建议使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示范文本签署,避免发生缺乏旅游合同必备条款的情况,尽量使用电子旅游合同签署平台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
(2)针对大陆游客,填写旅游者资料时如录入的是旅游者护照号,亦应要求旅游者提供身份证号并予以核对。否则,如与该旅游者产生纠纷,无法提供旅游者身份证号码会增加维权难度;
(3)参团的几名旅游者为一般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之间有权代为签署,公司包团则由公司作为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签署旅游合同。
(4)包价旅游行程中已经包含自费项目或购物安排的,应在签署旅游合同的同时,与旅游者签署自费/购物协议,约定自费/购物的相关事项;
(5)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时已经对具体旅游行程安排进行确认的,后续行程变动应与旅游者进行再次确认;
(6)特别注意:包价旅游如签约后即产生费用,应在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时特别约定相关退团扣损规则,并特别约定“双方确认本条款约定与旅游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否则,按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出境游提前30天、国内游提前7天提出解约,旅行社需退回全部团费。
因篇幅有限加之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实践过程中旅游合同签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在本文中一一列举。如旅游从业人员在提供旅游服务或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系伟然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旅游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梁玲 ,广州市执业律师。现就职于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处理过大量旅游纠纷案件,在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如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于中国深圳,2017年成立广州分所。历经12年奋力拼搏,伟然从早期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精所业已步伐稳健地成长为如今覆盖广泛、品类齐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奉献”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目前,伟然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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