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与物业签署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以及服务标准做了明确约定,但业主居住一段时间后发现,小区内并未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的广告,造成墙体受损;对违法加建的业主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其他物业公司未尽职尽责管理和服务的瑕疵,引发众多业主不满,因此,业主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用,并通过业主委员会解聘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随即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业主提交了小区内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们联名签署的抗议书,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但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业主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
因此,一审判决业主酌情支付欠付的一半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
物业公司的管理以及服务水平关系着整个小区的居住舒适程度,业主入住小区后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与物业公司沟通以及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更好的维护业主的权益。当物业公司管理或服务不到位,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应注意固定以及保留证据,以便法院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本文作者李茹,就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等法律业务。依靠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委托人把控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