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对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限制相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监管不可缺失。本文通过案例了解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案例详情】
2023年9月11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家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游泳培训服务,且经自行协商和12345调解,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予退款。 2023年9月19日,云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健身会籍入会申请书”含有“…超出停卡权限时间范围每月需收取原价卡费1%费用作为会籍冻结管理费”、“…转卡手续费500元(直系亲属除外)…”、“本协议签订后,本会所不作退费处理”等内容。经查明,温某蓬向当事人缴纳1030元,当事人与温某蓬达成于2023年8月17日至8月29日期间(每日19:30-20:30)向温某蓬小孩提供游泳培训服务的协议,当事人未按约定向温某蓬小孩提供游泳培训服务且拒绝退款。2023年9月20日,云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云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5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区市监处罚〔2024〕13号),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健身房要求消费者签署的“健身会籍入会申请书”中涉及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相关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健身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因此,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健身房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不仅涉及到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对此应慎重对待。
本文作者钟昌润,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及经济类法律规章,主要致力于旅游规范、合同审核和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公平与正义至上的职业精神,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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