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
很多人听到无固定期限几个字,觉得有点可怕,难道此后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其实不管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法律的本意都不是禁止解除。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种合同终结的情形以及经济性裁员时需要优先保留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外,在单位单方解雇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乎没有差别。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仅在解除方面与固定期限合同并无差别,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核算方面依然无差别。
四、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错误。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很多企业管理者看到这条就理解为,劳动合同到期就自然终止了,单位没有单方解除行为,因此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企业想要解雇员工又不想支出赔偿金,于是就想等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陷入这种误区,是因为不够熟悉劳动合同法的所有条款,只是从单个条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续签条件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情况都是需要支付的。展开来说,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后:
(1)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低劳动报酬)要求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劳动者的权利。
五、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错误。
实践中,有的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者有的劳动者为“提高工资收入”而向单位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双方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或类似的承诺书。此做法很普遍,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放弃社保声明的效力问题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更涉及国家社保基金的利益,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2)劳动者放弃社保后,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对此,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法。
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如广东法院。
②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劳动者明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如北京法院。
③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如浙江法院。
(3)劳动者放弃社保后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认定工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不要只图一时的降低用工成本,也要长远考虑用工的风险成本。
本文作者朱琳,资深合同法专家,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同规范部主管,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