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如何区分虚假宣传、欺诈和违约
在旅游服务实践中,经常出现实际服务与宣传内容不符的情形,当遇到这种情形时,不乏旅游者主张旅行社构成虚假宣传、欺诈,追究旅行社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对于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问题,我们会面对虚假宣传、欺诈和违约三个概念,如何区分对于准确处理相关纠纷至关重要。
一、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商品信息和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描述。虚假宣传,对于消费者是侵害知情权的一种行为,对于市场秩序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虚假内容和宣传行为其两个要素。
1.虚假内容,是经营者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或者对相关事实的隐瞒。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虚假内容往往表现在服务档次、内容、时间、供应商信息等。比如,某旅行社在宣传某旅游线路时,宣称全程入住五星级酒店,而实际并没有五星级酒店入住的旅游服务计划。
2.宣传行为,最为常见的为发布广告。经营者通过第三方或者自己的平台发布虚假的产品信息,以此创造与旅游者缔约机会。此外,宣传行为还可以通过派发传单、店堂产品展示、合同文件发送等方式完成。
二、虚假宣传与欺诈
虚假宣传和欺诈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交易目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者是不同法律视角下的不法行为定性。
虚假宣传,是从经济法角度作出的法律评价,具有行政法律色彩。如,某旅行社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旅游产品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并予以行政处罚。
欺诈,是民法角度作出的法律评价,与其对应的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虚假宣传、欺诈与违约
虚假宣传、欺诈与违约两者不能当然等同,虚假宣传、欺诈肯定会构成民事合同的违约,但是违约不一定都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
虚假宣传和欺诈,经营者必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与不符合实情的描述,诱导消费者缔约以获得不法利益,经营者缔约伊始即缺乏按约履行合同的意志。通过虚假宣传订立的合同往往也是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如,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报名,对外宣传全程入住五星级酒店,但是实际从行程规划开始就没有打算提供全程入住五星级酒店的服务,最后旅游者全程入住的是三星级酒店,接受了与宣传内容完全不符的服务。
普通违约,经营者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缔约时有按约履行合同的意志,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各方因素,无法或者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两者的甄别,关键在于对缔约时经营者主观意志的判断,具体可以通过经营者在宣传时描述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与现实严重不符,以及经营者是否在为履约积极筹备等客观事实进行认定。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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