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爷膝下有3个子女,大儿子老李早年丧妻,留下孙子小李从小跟在李大爷身边生活,祖孙二人感情深厚。前些年李大爷的老伴过世后,李大爷起了立遗嘱的心思。他去公证处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写明在自己过世后将一套房产留给自小在身边长大的孙子小李,并将遗嘱交由小李保管。
后来在李大爷因病亡故一年后,李大爷的子女就继承李大爷的房产问题发生纠纷,此时小李拿出遗嘱要求继承李大爷的房产,但最后法院却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判决由李大爷的三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李大爷的房产。
小李觉得非常奇怪,为什么爷爷写遗嘱说留给我的房子现在却不能继承了?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定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遗赠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在上述案例中,小李是李大爷的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李大爷将房子留给小李应当属于遗赠。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成立并不等于生效,该行为要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而关于接受遗赠,法律是有具体时间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此,我们可以得出小李作为受遗赠人却无法继承李大爷房产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六十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找到,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在遗赠人死亡前受遗赠人已经得知遗赠一事,应当在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第二种情况是,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方才得知遗赠一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到小李上,由于其事先已经知道了遗赠一事亦保管着李大爷的遗嘱,其应当在李大爷过世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李大爷过世后小李才得知遗赠一事,则小李可以在知道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这时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了,小李不是保管着遗嘱吗,这不能推定他接受了遗赠吗?
非也。虽然小李保管着遗嘱,但他并未对是否接受遗赠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保管遗嘱的行为只是一个中性行为,法律明文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今,我国的现行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受遗赠人需要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但具体如何去作出,向谁作出,暂时未进行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申请。而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法院认为“法律对接受遗赠意思表示向何人作出未有明确规定下,宜从宽处理,即确有证据证明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即可……”比如小李虽未向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但已经实际在房子中居住了,也可以认为小李接受了遗赠。
如果李大爷去世时,小李才14岁,小李的爸爸老李能否未经小李的同意,直接表示拒绝接受遗赠呢?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在(2021)京民申6231号案中,法院认为“受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无权代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老李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兼顾小李个人意见及最利于小李的原则代其行使权利。接受遗赠是纯获益行为,一般是不可以放弃受遗赠权的,老李未经小李同意代小李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在此主要保护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因为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故法院在审查未成年人是否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也会从宽认定。
因此,在接受遗赠时请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适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单纯的默示很有可能会被视作放弃接受遗赠,而该部分遗产则会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受遗赠权归于消灭。对于此类问题如有疑问的,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作者苏文捷,现就职于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等法律业务。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的工作作风,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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