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四与被告张三是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小张。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张由母亲李四直接抚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因小张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需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余元。因小张系未成年人,该赔偿费用都由母亲李四支付。李四支付费用后,要求张三承担一部分,但张三称已经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且小张直接由李四抚养,因此不同意分担。于是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分担一半的费用1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三与李四已经离婚,但不影响小张与原告李四、被告张三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均是小张的监护人。小张虽由原告李四抚养,但被告张三仍对小张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小张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三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张三并不直接抚养小张,被告张三的监护责任相对较轻,可减轻被告张三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张三分担赔偿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为只要支付抚养费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责任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依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之间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并不影响作为父母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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