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因此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一切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都需要追缴追回。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将赃款赃物用于购买车票、机票等生活支出的,还能否进一步追缴呢?
我们结合相关规定来看一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
由此可知对于嫌疑人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是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而判断所谓的“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取得人是否“明知”,如果明知的就不属于善意,就应当追缴;如果不知情而且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就应当属于善意,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此时相关部门就不能继续追缴。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善意第三人...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在登记、拍照或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第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由此可知,我国刑事领域对待赃款赃物普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已经将非法所得赃款赃物用于生活支出,或者偿还其他合法债务,或者向善意第三人转让且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有关机关不得继续向善意第三人继续追缴。
然而现实当中很多部门确实存在粗暴查封、追缴,无序扩大追缴范围的现象有可能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值得司法机关谨慎和警惕。
结尾给大家一个重要建议:一旦发生任何纠纷立即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刘广彬,国际经济法法学在读硕士,就职于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目前主要从事包括民商事诉讼、风险防范等法律业务;依托扎实的理论功底、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致周到的服务意识,以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为委托人把控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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