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各旅行社补交疫情期间退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行业热议不断。
笔者聊聊没按时补交质保金,是否被吊证?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是旅行社行业的重要制度,其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权利保护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有着不同的要求。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疫情期间,旅行社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国家为了减轻旅游行业的负担,将依法缴存的服务质量保证金退给旅行社用作周转资金。现在疫情早已经结束,旅游业务已经恢复正常,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开始发文补交疫情期间退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此旅行社应当积极响应补交工作,或者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
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文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深圳市旅游文化交流促进会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2年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着力研究旅游行政法律问题,长期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专业指导意见。曾为原广东省旅游局执笔,长期负责在南方都市报旅游法律案例专栏供稿,现为12301全国旅游服务平台旅游案例分析专栏的特邀律师。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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