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旅行社客户来咨询,“游客投诉我们旅行社违约,说旅游行程遗漏景点、导游服务不好......,让我们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我们赔偿精神损失费”。也有客户咨询,“游客在行程中受了一点小伤或者生病了......,投诉我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我们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还要我们赔偿几万块的精神损失费”。
旅游投诉中游客经常会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旅行社人员收到这种投诉或诉讼,就有点疑惑了,急忙来咨询律师是否真的要给游客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可以随随便便要吗?
律师的回答是否定的。在法律上,精神损失费不但有数额上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还有适用范围和条件上的法律限制。本文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精神损失费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如果连适用范围和条件这个前提都不满足,那就没有赔偿数额的问题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相应的金钱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人”为中心的,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在法律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之诉中
理论上通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法律上也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权纠纷之诉中,且严格局限于侵犯人身权利,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合同违约纠纷之诉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直白点说就是,一方当事人既违约又侵权时,受损害方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案由进行主张,不能将二者混合主张。如果主张违约之诉,就不能主张侵权之诉,也就不能主张侵权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了。如果主张侵权之诉,就不能主张违约之诉,但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有个例外,《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主要适用于涉及人身权利或者以精神利益满足为主要目的合同且侵害人格权的情形。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这一条也存在理论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条置于人格权编中,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未认可违约精神损害,只是因违约侵害人格权,赋予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条创新了中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破了之前只能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方可获得支持的局面。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比如: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给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因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比如,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对革命烈士的侮辱、丑化内容进行商业营销,贬损烈士形象,给烈士的亲属造成精神伤害。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人身意义特定物,可以理解为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如近亲属死者纪念物、宠物等。比如,宠物医院在手术后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护理的宠物犬死亡,对饲养人产生情感创伤。
5、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比如,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妨害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四、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凡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必会出现这几个字“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换言之,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符合以上情形,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
一般而言,对于“严重”的认定,要结合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精神痛苦的严重性、损害的持续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可考虑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该类人格权益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性,因此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律师建议】
精神损失费不能随便要,实践中并非所有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都是合理的。在收到有关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时,要综合运用事实和法律去判断其是否合理,如果该请求不合理,要敢于抗辩或拒绝。
本文作者朱琳,资深合同法专家,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同规范部主管,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